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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11-08 来源:应急宣传队 阅读:1575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 预测、预警

 

    3.1预警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4.3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 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 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通信保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物资保障

 

    7.9资金保障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7.12法制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习

 

    9 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预案管理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9.5制定与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国际化大都市。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管理比较混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当前,北京正处于“新北京,新奥运”的发展阶段,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北京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步伐,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

 

    北京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略)

 

    1.2.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高校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北京有众多的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气象灾害仍将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地震、信息灾害、超大地下空间、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传染病疫情等将是主要潜在灾害。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北京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地区应由北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见分工图),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是: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北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国务院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市政府依程序报国务院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报国务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实施;

 

    ●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总协调人人选由主任决定,市政府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北京市各区县、各专业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报送的北京地区社会安全相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5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6整合我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我市应急体制。

 

    2.1.7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8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份指挥平台。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下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略)

 

    3 预测、预警

 

    3.1预警

 

    3.1.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市报警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全市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1.4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委员会启动专家顾问组。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3.2.4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7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建立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县、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县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这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协同中央国家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处置工作。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这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应急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3.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4.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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