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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下篇!

发布时间:2016-12-06 来源:应急宣传队 阅读:1424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接着上次说的福建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就由应急中国网崔主任继续详细讲述下篇内容,不容错过奥,眼睛不要眨,盯着阅读奥!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5.1.1Ⅰ级预警响应。Ⅰ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5.1.2Ⅱ级预警响应。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5.1.3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响应的: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设区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最新情况。对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先行负责处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做好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按省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然后再向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决定。

 

    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或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到位开展工作,设区市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5.2.2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省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5.2.3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配合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或成立设区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5.2.4Ⅳ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Ⅳ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5.3应急参考措施

 

    5.3.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Ⅰ级、Ⅱ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报告情况;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3.2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有关设区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省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国务院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周边省、市增援或应急救助;

 

    ——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

 

    ——发慰问电、贺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4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省、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在设区市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设区市范围,但在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5.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6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6.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6.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6.3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5.6.4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5.6.5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6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6.7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7新闻报道

 

    5.7.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7.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应及时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信息,省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省政府新闻办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定新闻通稿,报有关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回答境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6.专项应急预案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海事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海上搜救和处置海上运输船舶、海上船舶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大型建筑物倒塌、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环境污染(含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输电电网、发电厂、配电网等电力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粮食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和厦门相应机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辖区商业银行、信用、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 (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省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

 

    省外事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省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闽采访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交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渔业船舶,赤潮等海洋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3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4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以及铁路和民航等部门负责。

 

    7.5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7.6治安保障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由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负责。

 

    7.7物资保障

 

    重点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分别由各级发改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7.8经费保障

 

    重点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经费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

 

    7.9社会动员保障

 

    重点是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披露。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是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供水与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委、建设等部门负责。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重点是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省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12城市生命线保障

 

    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分别由各级建设、电力、消防等部门负责。

 

    7.13监测保障

 

    重点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由各级气象、水文预报、海洋预报、地震、国土资源、渔业与海洋、环保、卫生、公安、安监、海事、农业等部门负责。

 

    7.14其他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预备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拟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由有关部门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公布报警电话,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3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9.预案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抄报省政府和省有关职能部门。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依照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10.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1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发布日期为20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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