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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法

法律解读:安全生产法解读(1~6)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网络 阅读: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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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公共场所集会活动的安全问题等,不属本法调整范围。

另外,消防安全,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适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调理。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专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这条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解读: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这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四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硬件”方面的条件,也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等“软件”方面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五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等16个方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非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解读: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作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摘自: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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