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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 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0 来源:网络 阅读:1469
《湛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党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湛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湛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工作,规范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9〕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工作。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建设工程、国防科技工业生产等安全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地铁、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需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的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工作。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处理原则。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开放有序、依法管理,正确引导、维护稳定,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的原则。

新闻应急处理要有利于维护我市稳定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要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们了解突发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的需求,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理

 

第四条  信息报送。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在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

第五条  启动应急新闻报道工作机制。

例会制度。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机构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宣传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汇总报道情况,分析研判舆情,安排部署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舆情研判制度。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舆情信息快速收集研判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收集并报送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协调指挥领导小组。

应急值班制度。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媒体服务制度。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机构视情况如需设立市一级的应急新闻中心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开放与有序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的原则,做好新闻管理、新闻发布、记者接待等工作,统筹做好境内外媒体服务引导工作。应急新闻中心负责或指定相关机构、部门向境内外记者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办理或确认记者采访证件,安排媒体采访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发稿条件等。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六条  发布职责。负责事件处置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市委宣传部应及时向市属媒体提出报道要求,需在中央、省级媒体或境外媒体统一发布信息的,由市委宣传部提请省委宣传部进行协调。播(刊)发稿件由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核定,如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发布程序。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发布方式。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对于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以上政府共同组织新闻发布会;对于重大突发事件,一般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四章 采访管理

 

第十条  现场采访准入。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在不影响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救护等工作情况下,负责事件处置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部门应允许境内外记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现场采访。无论发生何种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党委、政府都应立即通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并允许中央、省、市主流媒体记者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采访。

第十一条 现场采访管理。按照调控总量、持证采访、提供便利、依法管理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

境内记者现场采访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县(市、区)委宣传部会同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采访报道突发事件的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进行管理。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报道需要,市委宣传部可请示省委宣传部,适度调控赴现场采访的境内记者数量,核发现场采访证件,未持证件者不得进入现场采访。

境外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凡持记者签证入境的境外记者申请现场采访突发事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采访证件,使其在允许范围内有序采访。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根据舆论热点,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等部门,适时组织境外记者赴现场集体采访;对于进入非开放地区采访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相符活动的,要依法妥善处理。

 

  •       应急报道

 

第十二条 应急组织。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快速有序的应急报道机制,制定应急报道预案。市级主要新闻单位要设立值班中心,固定办公地点,并明确值班联络人和联络方式,统筹本单位的新闻报道沟通联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单位的值班中心即成为本单位的应急值班中心。

第十三条  应急报道。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和处置情况。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授权湛江日报、湛江晚报、湛江电视台、湛江电台、湛江政府网、湛江新闻网连续刊播动态消息。一般突发事件,由处置事件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在本级政府网站进行发布。对于影响面较大的,在征询市政府应急处置部门意见后,报请市委宣传部,决定是否在市属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四条  网络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湛江政府网、湛江新闻网并提请省委宣传部,协调省重点新闻网站,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发布突发事件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上正面舆论。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件处置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联合事件处置单位进行网上舆论引导;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由事件处置所在地党委、政府提供引导口径,报请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决定是否组织有关单位联合事件处置单位一起进行网上舆论引导。

第十五条  网上信息和手机短信管理。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上信息和手机短信管理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应急指挥保障。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协调指挥机构要配备广播电视收听收看系统、应急通讯设备、应急保障用品和应急无线电频率,保证能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保证全天候应急通讯能力,保证全面掌握宣传报道动态。

第十七条  应急报道保障。交通、铁路、民航、电信、电力、公安等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  应急报道队伍。市级主要新闻单位要建立常备应急报道队伍。湛江日报、湛江晚报、湛江电视台、湛江电台、湛江新闻网等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预案迅速组建若干应急报道小组,赴现场开展采访报道。

第十九条  应急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和专家库的作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邀请相关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有效引导舆论。

第二十条  应急技术保障。市级主要新闻单位要配备能够适应复杂条件下新闻采编播(刊)发需要的先进技术装备,建立具备较强技术保障能力的专门队伍。相关部门要为市级主要新闻单位建立应急技术保障体系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应急后勤保障。市级主要新闻单位行政后勤部门要纳入应急保障运行体系,为前方采访报道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体系。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出现通信、电力中断的突发事件时,尽快建立或恢复广播发射,发挥广播的优势。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协调。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协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委维稳办、市国安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等部门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湛江日报社、湛江市广播电视台等市属媒体有关负责人参加。

一般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工作,参照上述做法,在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设立相应的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四条  工作职责。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协调指挥机构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等,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指导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境内外关注热点,及时调整新闻发布及报道内容;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向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请示汇报,并提请其协调省级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提请其请示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协调国内和境外媒体的报道;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记者现场采访管理;收集上报舆情,提供决策参考等。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市直各单位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严重影响事件处置,损害国家和我省、我市形象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报道纪律。各新闻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应急采访活动不得妨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报送有关单位审定。对违反规定编写、刊播虚假新闻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制定预案。市直各单位、市属主要新闻单位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处置预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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